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_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_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_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_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_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