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构建国家形象表达、教育、研究等一系列关键体系,全面拓展文化领域,从地域文化到产业文化,从生态文化到城乡文化,深耕环境艺术,覆盖规划、公共、造型等艺术分支,助力制造、建筑、美术等材料科研和供应;

(二)在党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全国性建设建材文化艺术领域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三)承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为相关组织机构提供数据,研究、制定、实施本会涉及领域的产业及行业文化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法规建议,并推进实施;

(五)组织或参与起草、修订与制定本会涉及领域的相关标准;

(六)根据授权,实施本会涉及领域的调研工作、科研题目、产业及行业统计、成果鉴定、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七)促进政、用、产、学、研相结合,构筑本会涉及领域的业态创新,并推进创新实践,培育产业文化特色,培养特性人才队伍;

(八)从社会各界择选专家组成项目团队,针对本会涉及领域的相关课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研讨,持续深化产业文化理论、建设文化艺术理论体系研究,推动文化、经济、科技等融合发展;

(九)推动艺术和科学的新型学科建设和发展,研究引领和实践创新,探索构建能够解决发展困境的新型学科、学科标准和学科团队,并举荐与奖励本会涉及领域的会员艺术师、会员艺术家等特性人才;

(十)推广与展示本会涉及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文艺术领域与科学的融合;

(十一)根据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及相关出版物,加强本会涉及领域的网络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

(十二)根据文化发展和社会需要,策划、组织、开展、参与国内国际建设文化艺术涉及领域的相关展览展示展演活动,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咨询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建设文化艺术涉及领域的交流,深化务实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协助企业化解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

(十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十五)开展本会涉及领域的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

(十六)推动本会涉及领域的相关基金设立或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