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_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_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建设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领导和负责产业文化,职工文化艺术活动的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_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者,需由本团体会员或理事推荐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由本团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 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组织联络部颁发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_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_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_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_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