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四)在本会涉及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热心建设文化艺术事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制定的规约,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凡符合本条一、二、三、四、五项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七)凡符合本条一、二、四、五项的,在本会涉及领域有较高造诣,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入会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职称证明复印件;

4. 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六)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查处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及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