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治理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保护和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中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 大型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公共场所中的艺术品,是城市环境的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反映,是城市精神风貌的重要标识。随着群众对于城市文化、公共艺术的认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各地建设了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优秀城市雕塑作品,在营造公共环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特色风貌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同时,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过大、品质不高、题材不适宜以及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各地要充分认识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文化观、价值观和审美观,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切实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中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人民群众精神追求,传播新时代中国价值理念。 二、明确建设管理重点 (一)加强大型城市雕塑管控。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将高度超过10米或宽度超过30米的大型雕塑作为城市重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 (二)加强重要地区雕塑管理。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自然景观环境等重要地区以及城市重要轴线、景观节点上的雕塑建设管理,确保雕塑形体与城市功能、环境、空间尺度相匹配,雕塑内涵与城市历史、文化、景观风貌等相协调,原则上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和山水景观敏感地区建设大型城市雕塑。 (三)加强重大题材雕塑审查。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对标志性、纪念性、主题性大型城市雕塑题材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众审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艺术性等价值特征,加强涉及重要政治人物、历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题材城市雕塑的审查审批,属于同一题材且已建设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建设。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纪念设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完善管理制度机制 (一)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地方实际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制定城市雕塑建设规划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计划,明确城市雕塑布局、数量、主题、投资等内容,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开展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强化对大型城市雕塑选址、体量、题材等的指导约束。按照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二)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机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比选、专家评审、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机制,将雕塑题材、形式、结构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于存在抄袭模仿、低级趣味等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专家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设计方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设计管理、城市总建筑师试点,加强对大型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审批把关,发挥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艺术品位。 (三)完善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维护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雕塑主创人员要全程监督雕塑制作和施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立大型城市雕塑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清洗、加固和维修,保持雕塑结构安全、外观整洁和形象风采。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县城市雕塑主管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完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与城市风貌管理、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工作融合,强化城市雕塑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保持与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将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协调建立相对稳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渠道。 (二)繁荣雕塑创作。支持和引导城市雕塑创作人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彰显时代特色、体现艺术水准的精品力作。表彰为城市雕塑创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雕塑创作人员和设计单位,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组织开展文艺评论,宣传推广优秀雕塑作品,鞭挞贪大媚洋、山寨抄袭、低俗媚俗的雕塑,引领创作新风尚。 (三)开展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领导干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协调在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城市雕塑管理相关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定期对雕塑创作人员、设计单位等进行培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设计、城市风貌等方面的教育,提升专业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城市雕塑文化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自信和艺术审美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对接,加大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指导力度。我部将组织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加强对各地城市雕塑建设的指导监督,对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线、管理工作不力,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对已建、在建、拟建的城市雕塑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涉及滥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标”现象或存在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等问题的城市雕塑项目,要及时纠正、整改。
抄送: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