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2026年07月17日 16:38:30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民发〔2026〕3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评比表彰活动有关工作要求,经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现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非营利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三)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

  (五)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七)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不与已有项目重复;

  (四)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和监督机制等。

  (一)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申请设立或者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涉及其他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三)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

  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一)制定方案。社会组织制定形成工作方案,作为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三)推荐评审。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参评方式可以采取自主申报或者推荐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由社会组织组织评审。

  (五)公示。社会组织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七)备案。评比表彰活动结束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

  (三)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等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五)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七)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九)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受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二)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二)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因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

  (一)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 

  (五)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一)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推动加强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编 辑 I 王海璐  审 校 I 田文昕

监 制 I 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