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调整实施的 地域范围 |
1 |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上海市、重庆市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 天津市、海南省、重庆市 |